公告日期:2025-12-31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和薪酬管理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研究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进行考核并提出建议;负责研究、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本公司支取薪酬的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由总经理提请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主席)。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委员会会议;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八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九条 《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专门负责提供公司有关经营方面的资料及被考评人员的有关资料,负责筹备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及日常工作,并执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有关决议。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
行使权益条件的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
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行使职权必须符合《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董事会有权否决损害股东利益的薪酬计划或方案。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研究并制订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计划或方案,薪酬计划或
方案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绩效评价标准、程序及主要评价体系,奖
励和惩罚的主要方案和制度等;就董事与高级管理人员的全体薪
酬政策及架构、及就设立正规而具有透明度的程序制定薪酬政策
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就董事会所订企业方针及目标而检讨及批准管理层的薪酬建议;
(三)就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四)考虑同类公司支付的薪酬、须付出的时间及职责以及公司内其他
职位的雇用条件;
(五)审查及批准向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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