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为了进一步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保障董事会依法独立、规范、有效地行使职权,以确保董事会的工作效率和科学决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等有关规定以及《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立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决策机构,依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应具备合理的专业结构,其成员应具备履行职务所必需的知识、技能和素质。鼓励董事会成员的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性别、年龄、文化、教育背景和专业经验的多元化。
第二章 董事会的组成和下设机构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4 名,非独立董事 5
名。董事会设董事长 1 人,副董事长 1 人。董事长及副董事长由全体董事的过
半数选举产生。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设置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
权。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均须为非执行董事,其中独立
董事应当过半数,并且由独立董事中会计专业人士担任召集人(主席)。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
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 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上市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
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审计委员会工作规程由董事会负责制定。
第八条 除审计委员会外,董事会根据股东会决议,下设战略与 ESG 委员
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
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
第九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和拟定公司中、长期发展战略和发展规划;
(二)研究公司内外部发展环境并提出建议;
(三)审核须经股东会、董事会批准的投资、融资、重组和资产并购等重大事项并提出建议;
(四)对公司环境、社会及公司治理(以下简称“ESG”)相关事项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对公司 ESG 工作进行督导、审核公司 ESG 目标完成情况等;
(五)审阅公司可持续发展、ESG 事项相关报告;
(六)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或 ESG 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
(七)董事会授权的其他工作;
(八)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 战略与 ESG 委员会设规划与发展总经理和战略与 ESG 研究室,
具体负责战略与 ESG 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战略与 ESG 研究室可根据需要设专职
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 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香港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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