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31
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草案)
(H 股发行并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实现对公司财务收支和各项经营活动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常州星宇车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议事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按照股东会决议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须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须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根据《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和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责范围履行职责,独立工作,不受公司其他部门干涉。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由三至五名非执行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且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的专业人士。
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全部成员均须具有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能够胜任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商业经验。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主席)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应为具备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规定的财务管理或会计专长的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审计委员会主任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审计委员会主任在审计委员会委员内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独立董事委员代行其职权;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同届董事会董事的任期一致,连选可以连任。委员任期届满前,除非出现《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公司章程》或本议事规则所规定的不得任职的情形,不得被无故解除职务。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因委员辞职、免职或其他原因导致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增补新的委员人选。
在审计委员会人数未达到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前,审计委员会暂停行使本议事规则规定的职权。
第十条 《公司法》《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二条 公司须组织审计委员会成员参加相关培训,使其及时获取履职所需的法律、会计和上市公司监管规范等方面的专业知识。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须对审计委员会成员的独立性和履职情况进行定期评估,必要时可以更换不适合继续担任的成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
1. 提议聘请、续聘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就外部审计机构的薪酬及聘用条
款向董事会提供建议,及处理任何有关该审计机构辞职或辞退该审计机构的问题;
2. 按适用的标准检讨及监察外聘审计机构是否独立客观及审计程序是否有
效;审计委员会应于审计工作开始前先与审计机构讨论审计性质、范畴及有关申报责任;
3. 就聘用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制定政策,并予以执行。就此规定
而言,“外部审计机构”包括与负责审计的公司处于同一控制权、所有权或管理权之下的任何机构,或一个合理知悉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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