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证券交易所
纪律处分决定书
〔2025〕208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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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
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
有限公司及其董事长刘斌和有关
责任人予以通报批评的决定
当事人: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A 股证券简称:蓝科
高新,A 股证券代码:601798;
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原控股股东;
刘 斌,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
段玉林,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董事长;
周春平,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时任副总经理。
一、上市公司及相关主体违规情况
根据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甘肃监管局出具的《关于对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刘斌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1 号)和《关于对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段玉林、周春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5〕12号)(以下统称《行政监管措施决定》)查明的事实,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科高新或公司)、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能源)在信息披露、规范运作方面,有关责任人在职责履行方面,存在如下违规行为。
(一)未披露关联方及关联交易
江苏恩高工业技术研究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江苏恩高)曾由蓝科高新原控股股东中国能源实际控制,但在 2019 年、2020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方。且公司与其发生的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2019 年涉及金额 4476.43万元、2020 年涉及金额 7236 万元。
(二)未披露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
2019 年 8 月、12 月公司向关联供应商支付采购款累计 4700
万元,但 2019 年 8 月至 2020 年 6 月期间资金由公司时任控股股
东中国能源实际使用,构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但在 2019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公司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因上述资金占用事项,公司于 2024 年 4 月 27 日披露关于前
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2019 年度调减总资产 97.6 万元,占更正前总资产的 0.03%,调减归母净资产 97.6 万元,占更正前归母净资产的 0.06%,调减归母净利润 132.05 万元,占更正前归母净利润的 3.64%;2020 年度调增归母净利润 132.05 万元,占更正前归母净利润的 7.14%。
二、责任认定和处分决定
(一)责任认定
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第一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编报规则第 15 号——财务报告的一般规定》第五十一条、第五十二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 2 号——年度报告的内容与格式》第三十一条,《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0 年修订)》(以下简
称《股票上市规则》)第 2.1 条、第 2.3 条、第 10.2.4 条等有关规
定。
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中国能源未履行主动告知义务,导致公司在 2019 年、2020 年年度报告中未按规定披露该关联方、相关关联交易未按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且中国能源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中国能源时任董事长刘斌知悉江苏恩高为公司关联方,且相关合同签订、资金划转等事项均由刘斌安排,
其对中国能源未履行主动告知关联方及关联交易、以及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负有主要责任。中国能源及刘斌的行为违反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2017 修改)》第一条,《股票上市规则》第 1.4 条,《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指引》第 1.4条、第 2.4 条等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行政监管措施决定》认定,段玉林作为公司时任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主要负责人,对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周春平作为公司时任副总经理,具体负责相关合同起草等事项,负有主要责任。上述人员的行为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 2.2 条、第 3.1.4 条、第3.1.5 条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对于本次纪律处分事项,当事人在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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