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强化董事会的决策功能,做到事前审计、专业审计,
确保董事会对经理层的有效监督,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委员会,对董事会负
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工作的监督、审核、沟通及协调。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应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
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有效地监督公司的外部审计,指导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并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四条 公司应为审计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配备专门
人员或机构承担审计委员会的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
关部门应给予配合。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三名以上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其中独立董事应当过半数,其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并任命。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
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审计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须具备会计或财务管理相关的专业经验;主任委员由董事会在委员会成员内直接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
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五至第七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九条 独立董事因触及不得担任独立董事的法定情形而提
出辞职或者因其他原因被解除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比例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应当在该情形发生后的六十日内完成新独立董事的补选工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设在公司内部审计部门。
决议的落实由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事宜的协调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股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本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有权书面请求审计委员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相关权限、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以及公司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宜及相关法律法规中涉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
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
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
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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