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19
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2025 年 4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
有限公司。
公司是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国资改革〔2008〕1282 号《关于设立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的批复》批准,由甘肃蓝科石化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蓝科公司”)整体变更设立,在甘肃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620000224529093P。
第三条 公司于 2011 年 5 月 31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
会批准,首次向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8,000 万股,于 2011
年 6 月 22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公司股票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公司不得修改公司章程中的前项规定。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中文简称:蓝科高新;
英文全称:Lanpec Technologies Limited;
英文简称:LANPEC。
第五条 公司住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 8 号;
邮政编码:730070。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354,528,198 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或者总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或者总
经理辞任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
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
组织工作条例》规定,设立中共甘肃蓝科石化高新装备股份有限公司委员会(以下简称公司党委),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一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
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
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科技开创民族品牌,质量赢得华
夏信誉。
第十五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为:机械设备研发;
机械设备销售;特种设备设计;特种设备制造;特种设备销售;专用设备制造(不含许可类专业设备制造);通用设备制造(不含特种设备制造);民用核安全设备设计;工程管理服务;建设工程设计;建设工程施工;工业工程设计服务;工业设计服务;海洋工程装备研发;海洋工程关键配套系统开发;海洋工程设计和模块设计制造服务;海洋工程装备制造;水下系统和作业装备制造;船用配套设备制造;石油天然气技术服务;普通机械设备安装服务;特种设备安装改造修理;民用核安全设备安装;专用设备修理;金属制品修理;检验检测服务;安全生产检验检测;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标准化服务;软件开发;工程和技术研究和试验发展;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对外承包工程;道路货物运输(不含危险货物);广告设计、代理;版权代理;科技中介服务;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国内贸易代理。
第三章 股 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