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明确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及有关人员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的职责和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事项是指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事项信息、交易信息、关联交易信息、重大经营管理信息及其他重大事项信息等。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公司各部门、各分、子公司、公司股东、参股公司以及有可能接触信息的相关人员。公司董事会为公司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收信息的联络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公司委派至控股子公司的董事、监事和公司选任的控股子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负有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其所知悉的重大信息的义务。
公司各部门负责人为重大事项内部报告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各分公司、子公司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办公室主任或财务负责人为联络人;由联络人具体负责信息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在第一责任人签字后负责上报工作。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股公司,在出现本办法规定的其报告义务范围内的情形时,应及时将有关信息向董事会秘书报告。
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以及公司的参股公司应当制订相应办法确定履行信息报告义务的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其为自然人的,应当以自身为第一责任人和联络人履行信息报告义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应根据其任职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内部信息上报办法,以保证其能及时的了解和掌握有关信息。
第五条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子公司相关负责人以及因工作关系了解到公司应披露的信息的人员,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各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向公司董事会秘书报告的有关信息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的事项;
(二)公司各部门及各分、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以下重大事项,包括:
1、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等);
3、提供财务资助;
4、提供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使用协议;
10、转让或者受让研究与开发项目;
11、发生重大诉讼和仲裁;
12、公司或者证券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行为。
(三)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
1、发生重大亏损或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或者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
3、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的资产减值准备;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 处罚、被依法责令关闭;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或者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6、公司预计出现资不抵债(一般指净资产为负值);
7、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9、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0、出现影响股东权益的重大信息;
11、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四)公司、各控股子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变更公司名称、公司章程、股票简称、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组织结构、分支机构、财务管理基本信息等;
2、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独立董事或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出辞任或发生变动;
5、生产经营情况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政策或法律、法规、规章发生重大变化等);
6、发生重大灾害、安全、环境、设备事故等事件,将对公司造成损失的;
7、订立重要合同或协议,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日常业务承接中签订合同或中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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