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增强董事会的独立监督职能,提高董事会监督的专业化水平,规范公司的内部控制,提高公司外部审计的独立性和公司管理的透明度,保护股东利益,提高公司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工作制度。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公司内、外部审计的沟通、监督和核查工作。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三分之二的委员必须为公司独立董事,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为不在上市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且独立董事中必须有符合有关规定的会计专业人士。非独立董事委员同样应具有财务、会计、审计或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独立董事担任。主任委员应为会计专业人士,由委员会全体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请董事会批准。审计委员会主任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当审计委员会主任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其职责;审计委员会主任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公司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审计委员会主任职责。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具有《公司法》或《公司章程》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
(二)最近三年内不存在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情形;
(三)最近三年不存在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情形;
(四)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相关专业知识或工作背景;
(五)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的利益积极开展工作;
(六)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不符合前条规定的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审计委员会委员。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由委员会根据有关规定补足人数。
第七条 审计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工作机构,负责审计委员会的日常联络和会议组织工作。
第八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的规定适用于审计委员会委员。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为:
(一)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四)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五)协调管理层、内部审计部门及相关部门与外部审计机构的沟通;
(六)审查公司重大关联交易和收购、兼并等重大投资活动;
(七)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八)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主要职责包括:
(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
(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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