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投资管理,规范公司投资行为,保障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内部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指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资金、经评估后的股权、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进行的包括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重组以及合资合作等的权益性投资及技术改造、固定资产、无形资产投资等资本性支出。
第四条 本制度旨在通过建立有效的控制机制,对公司的投资及经营活动进行风险控制,保障资产的安全性和收益性。
第五条 公司子公司投资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优化资本布局。公司及子公司投资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公司发展战略与规划,聚焦主业,大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性产业。
(二)规范投资行为。公司及子公司应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建立健全投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议事决策机制,提高投资决策质量。
(三)提高投资回报。公司及子公司应遵循价值创造和市场化理
念,坚持效益优先,着力提高投资回报水平,实现价值最大化。
(四)维护资本安全。公司及子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投资风险管理体系,强化风险评估、监控和防范预案,维护资本安全。
第六条 公司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具体职责如下:
(一)建立健全公司投资管理制度;
(二)负责履行公司投资项目的决策报批手续;
(三)提出公司股权类投资项目建议、组织项目尽职调查、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论证、推进项目实施;
(四)对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展进行跟进、检查和监督;
(五)按照管理需求编制及报送投资实施及完成情况报告;
(六)协调公司及子公司投资活动中的其他相关问题。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公司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是指提出项目建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组织项目实施等工作的具体部门。公司股权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为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职能部门为负责该固定资产采购或管理、运营的部门。涉及子公司报公司审批项目,由总部投资事项管理部门牵头处理。
第二章 投资的决策
第八条 公司投资及相关事项按照下列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与业务承接相关的投资
公司主业经营中的投资类项目(含PPP、BOT、BT、EPC+F等形式,下同),以及子公司投资类项目投资总额达到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
产的10%的,报送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批。
(二)与业务承接无关的投资
1、投资金额在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以下的,由总经理审核批准;投资金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且小于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2、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10%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3、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投资事项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成交金额、产生的利润、相关的营业收入、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分别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净资产、净利润、营业收入、净利润的50%以上的。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4、公司进行股票、基金、期货以及其他投机性质的金融衍生业务等投资事项,连续 12 个月累计投资金额小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的,由公司股东会审批。
5、公司进行境外投资,需报董事会审批,投资所涉及的资产总
额、营业收入、成交金额等指标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报股东会审批。
第九条 子公司授权投资事项
各子公司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并参照本制度规定建立投资管理制度,子公司是其投资事项的责任主体。子公司投资金额在人民币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非业务承接相关的投资以及项目投资总额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业务承接相关的投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审批。
超出上述权限的投资事项,经子公司经营层决策后,上报公司并按相应决策权限审批。
第三章 投资事前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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