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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5:41:44 股吧网页版
宁波建工: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度(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促进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产处置工作,明确资产处置相关程序,结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各级子公司,子公司指公司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本制度所指的资产处置是指公司和子公司拥有的产权的转让、划转和不良资产核销以及对外捐赠等行为。

本制度所指产权包括股权、实物资产、债权、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产权,其中实物资产是指土地、房屋建筑物、设备等资产,不含生产销售的各类存货。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四条 资产处置必须根据权限进行决策审批,并形成书面审批意见,未经审批不得对资产进行处置。

第五条 企业产权公开转让,按如下审批权限进行审批:

(一)资产处置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下的,由总经理办公会审核批准。

(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

1、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

2、资产处置的拟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资产处置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处置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处置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 万元;

6、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营业收入 10%以上的子公司的控制权转让。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三)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1、资产处置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高者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上;

2、资产处置的拟成交金额(包括承担的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3、资产处置预计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4、处置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5、处置的资产(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500 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子公司资产处置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下或低于其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决定。

子公司因工程建设、产品销售款项回收相关的抵债房产设备、诉讼执行获得资产等的处置,评估值在 2000 万元以下或低于该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决定,子公司权限标准以上的,由公司决定。该等资产的处置应以评估值为基础公开转让。

第六条 公司和子公司、子公司之间的产权转让可以以协议方式进行,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决定,其中:子公司体系内部全资子公司之间协议转让的,授权子公司经营层决定,报公司备案。

公司与非全资子公司之间及公司持有权益不相同的子公司之间的协议转让需进行资产评估。公司或子公司相关投资、合作项目等在投资或合作决策时即与相关方经谈判设定未来相关资产的处置退出方案(如相关投资的退出、对赌约定的实施、项目资产的处置等)并在相关文件中明确的,届时相关资产的处置按照之前的方案约定执行。
第七条 公司对资产总额或营业收入占本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或营业收入 10%以上的控股子公司进行非同比例减资,但未丧失控股地位的,由公司董事会审批,减资事项按相关法规及公司制度达到股东会审议标准的,提交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八条 报废、毁损等形成的废旧资产原则上应采取拍卖、竞价等形式公开处置,确有困难的,也可以采用直接废弃、邀请比价、询价、协议转让等方式处置,处置上述资产由产权所有单位总经理办公会或其授权机构决策。

第九条 核销不良资产,按如下权限进行审批:

(一)单项不良资产账面净值在 300 万元以下的,由公司总经理
办公会审议决定。

(二)单项不良资产账面净值达到 300 万元的,由公司董事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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