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规范运作水平,提高年报信息披露的质量和透明度,增强年报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加大对年报信息披露责任人的问责力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5%以上的股东、会计机构负责人、公司各部门、各子公司负责人以及与年报信息披露相关的其他人员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规章制度,未勤勉尽责或者不履行职责,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追究其责任。
第三条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遵循以下原则: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究;过错与责任相适应;责任与权利相对等。
第四条 公司证券与投资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负责收集、汇总与追究责任有关的资料,按制度规定提出相关处理方案,上报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二章 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的责任追究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一)违反《公司法》《证券法》《企业会计准则》等法律法规,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二)违反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有关年报信息的披露指引、准则、通知等,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三)违反《公司章程》《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及本公司其他内部控制制度,导致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未按照年报信息披露工作中的规程办事且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造成不良影响的;
(五)在年报信息披露工作过程中不及时沟通、汇报,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六)由于其他个人原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或其他不良影响的。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重或者加重处罚:
(一)违法违规的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且事故原因确系个人主观因素所致的;
(二)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或调查人的;
(三)阻挠、干扰责任追究调查的;
(四)拒不按照公司董事会的要求纠正错误的;
(五)拒不执行公司董事会按规定程序作出的处理决定的;
(六)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罚的情形的。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责任人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一)责任人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的;
(二)责任人主动纠正错误,并且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的;
(三)确因意外、不可抗力等非主观因素造成年报信息披露发生重大差错的;
(四)公司董事会认为有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的情形的。
第八条 公司董事会在对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听取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利。
公司董事与责任人之间有关联关系的,在公司董事会对相关处理意见进行表决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同时,有关联关系的董事也不得接受其他董事的委托代为表决。
第三章 追究责任的形式及种类
第九条 追究责任的形式包括:
(一)行政责任追究形式:责令改正、责令作出书面检讨、通报批评、警告、严重警告、记过、记大过、调离工作岗位、停职、降职、降级、撤职、解除劳动合同(辞退、开除)等。
(二)经济责任追究形式:降薪、一次性经济处罚(罚款)、责令赔偿给公司造成的部分或全部经济损失。
责任人的违法违规行为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公司还应当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公司董事会在作出处理决定时,可视情节决定采取上述一
种或同时采取数种形式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决定对责任人进行一次性经济处罚的,具体处罚金额由董事会视情节确定。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者与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相冲突的,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执行,并及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本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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