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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1-10 15:41:42 股吧网页版
宁波建工: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11月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11-11


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按照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促进公司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保证公司经理层认真贯彻执行和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切实履行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结构的职权职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活动,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设财务负责人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对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及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上述人员组成公司经理层。

第二章 经理层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四条 经理层的任职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和使命感,具备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二)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三)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四)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知能善任、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十年以上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熟悉国家有关行业政策、法律、法规。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经理层: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总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六)被中国证监会确定为市场禁入者,并且禁入尚未解除的人员;
(七)董事会规定的其他情况。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委派、聘任的经理层,该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六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经理层,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司经理层。

第七条 解聘公司经理层,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公司独立董事应当发表独立意见。

第八条 经理层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必须提前向公司董事会递交辞职报告,经董事会批准后方可离任。

第九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况进行审计。

第十条 董事会聘任的经理层每届任期为三年,可连聘连任。

第三章 职权与义务

第一节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或调整方案;

(五)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
人员;

(八) 根据工作需要决定及调整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及
其分工;

(九)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决
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和解聘;

(十) 制定由其聘任的公司管理人员和员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 (十一)拟订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十二)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二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董事会决议、重大问题议事规则及本细则,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应事先征求职代会或工会意见;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
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行业和区域信息,组织研究开拓市场,培育新的利润增长点,增强企业的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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