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1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
关于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段和段(宁波)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宁波建工”)的委托,就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称“《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所指派窦鹤年、黄晓泽律师出席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证,审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审查的相关文件、资料,并参加了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全过程。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
经查验,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公司董事会分别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在《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
《证券时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公开发布了《宁波建工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通知》,该通知载明了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议案、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事项以及参加网络投票的操作程序等,公司已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对有关议案的内容进行了充分披露。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现场
会议于 2025 年 5 月 20 日下午 14 时 00 分在宁波市鄞州区前河南路
469 号 B 座 23 楼会议室如期召开,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周孝棠先生主
持。
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其中,通过采
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络投票系统,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
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上午 9:15-9:25,9:30-11:30,下午 13:00-15:00;
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5 月 20 日 9:15-15:00。
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及会议内容与会议通知所载明的相关内容一致。
综上,本律所律师认为,宁波建工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召集人的资格。
根据出席会议股东签名及授权委托书,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825 人,代表股份 314,908,69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28.9758%。除上述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之外,宁波建工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参加了本次股东大会。经核查,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的资格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
三、关于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属于公司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并且与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相关公告中所列明的审议事项相一致。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为:
序号 议案名称 投票股东类型
A 股股东
非累积投票议案
1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2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
3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报告及其摘要的议案 √
4 关于公司 202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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