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大证券和光大银行在债券发行和资产证券化合作中多次协同合作,同为光大集团的两家子公司混业经营已经是事实行为,属于占尽先发优势,为何不愿意正式申请混业经营试点工作?
光大证券: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光大证券和光大银行均为光大集团旗下子公司,光大证券为光大集团唯一具有证券牌照的子公司。我国金融行业仍为商业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格局,混业经营政策尚未出台。《证券法》总则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公司充分发挥光大集团协同优势,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优化组合牌照,建设协同场景,挖掘协同资源,支持业务发展,以协同助力公司强化服务实体经济和落实国家战略的力度和能力,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谢谢!
尊敬的投资者,您好。光大证券和光大银行均为光大集团旗下子公司,光大证券为光大集团唯一具有证券牌照的子公司。我国金融行业仍为商业银行业、证券业分业经营的格局,混业经营政策尚未出台。《证券法》总则第六条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分业管理,证券公司与银行、信托、保险业务机构分别设立。公司充分发挥光大集团协同优势,坚持“以客户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优化组合牌照,建设协同场景,挖掘协同资源,支持业务发展,以协同助力公司强化服务实体经济和落实国家战略的力度和能力,为境内外客户提供一揽子综合解决方案。谢谢!
(来自 上证e互动)
答复时间 2026-02-09 15: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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