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26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有效控制风险,提高投资收益,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衍生品交易,是指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等产品或者混合上述产品特征的金融工具交易。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合并报表范围内下属公司的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二章 衍生品交易业务基本原则
第四条 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须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建立健全内控制度,控制投资风险。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以正常经营为基础,以具体经营业务为依托,以规避和防范汇率或利率风险为主要目的。
第五条 公司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与经相关主管机关核准、具有衍生品交易业务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进行交易,不得与前述金融机构之外的其它组织或个人进行交易。
第六条 公司应当合理安排、使用资金,致力发展主营业务,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衍生品交易。
第七条 公司应当分析投资的可行性与必要性,制定严格的决策程序、报告制度和监控措施,明确授权范围、操作要点与信息披露等具体要求,并根据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确定投资规模及期限。
公司董事会应当持续跟踪衍生品交易的执行进展和投资安全状况,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八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合理配备投资决策、业务操作、风险控制等专业人员,指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查衍生品交易的必要性、可行性及风险控制情况。必要时可以聘请专业机构就衍生品交易出具可行性分析报告。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应加强对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的评价与监督,及时识别相关内部控制缺陷并采取补救措施。
第九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原则上应当控制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第十条 公司应以自身或全资、控股下属公司名义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三章 交易审批权限
第十一条 公司从事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二)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三)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
第十二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并审议。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金额(含使用前述交易的收益进行交易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已审议额度。
第四章 交易管理及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 董事会可授权董事长或公司管理层签署相关协议、文件及授权有
权交易人员。
第十四条 公司衍生品业务经办部门负责人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组织实施公司衍生品交易业务并进行监督管理;
(二)审核衍生品交易业务及额度计划,并依照审核权限提交公司管理层、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
(三)审核在批准额度内执行的衍生品交易;
(四)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十五条 相关责任部门:
(一)公司财务部及海外融资部门为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具体经办部门,负责衍生品交易业务的日常运作和管理,监控市场行情,评估公司的相关风险情况。在授权范围及批准额度内,结合外部市场状况提出具体交易计划,经部门负责人核准后执行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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