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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相关办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变动管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及《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 公司章程》”)的规定,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的,应当遵守本制度的规定,并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就限制股份转让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遵守。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通过任何方式或者安排规避本制度的规定。
第二章 买卖公司股票的申报与信息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其所持本公司股份的数据,统一为上述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报告。董事会办公室协助董事会秘书具体办理相关事宜。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董事会办公室通过上交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二)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2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2个交易日内;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2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当核查公司信息披露及重大事项等进展情况,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上交所规定、《公司章程》和其所作承诺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报告,并按照上交所要求披露减持计划。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3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五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上交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2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向上交所报告,并予公告。
第九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上交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通过董事会秘书和董事会办公室予以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减持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 2 个交
易日内,通过公司董事会办公室在上交所网站上进行披露。披露内容包括:
(一)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及原因;
(三)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上交所要求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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