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完善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理结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董事会设立专门委员会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计委员会”),并制订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根据《公司章程》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
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和内部控制。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并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 3 名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
中 2 名为独立董事,且至少 1 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审计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 1 名,同时担任召集人,由独立董事委员中
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任期与其在董事会的任期一致,均为 3 年,委员任
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至第五条之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下设内审部,作为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日
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具有下列职责与权限:
(一) 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 聘用或者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 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
(四) 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
计差错更正;
(五) 行使《公司法》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
(六)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审核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对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
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提出意见,重点关注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会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监督财务会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
方面:
(一) 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
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 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 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 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
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 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行使前款第(二)(三)项职权时,不受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不当影响。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外部审计机构诚实守信、勤勉尽责,严格遵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自律规范,严格执行内部控制制度,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进行核查验证,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审慎发表专业意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 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 审议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 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 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审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应当
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审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 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 协调公司内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公司内审部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内审部对公司内部控制缺陷及实施中存在的问题,督促相关责任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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