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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9-23 18:09:54 股吧网页版
晶科科技: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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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86-21) 5298-5488
传真:(86-21) 5298-5492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

关于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君合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

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

简称“本次股东会”)召集、召开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

员会颁布实施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会规则》”)等中国现

行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中国法律、法规”,为本法

律意见书法律适用之目的,“中国法律、法规”不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

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及中国台湾省的法律、法规)及现行有效的《晶科电力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晶科电力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有关规定,就本次股东会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本次股东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本次股东会人员的资

格、召集人资格、会议表决程序是否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以及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

该等议案所表述的相关事实或数据发表意见。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发生的事实及本

所对该事实的了解,并仅就本次股东会所涉及的相关中国法律问题发表法律意见,

而不对除此之外的任何问题发表意见。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本次股东会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事先书面同意,任何人

不得将其用作其他任何目的。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本所委派律师(以下简称“本所律师”)列席

北京总部 电话: (86-10) 8519-1300 上海分所 电话: (86-21) 5298-5488 广州分所 电话: (86-20) 2805-9088 深圳分所 电话: (86-755) 2939-5288
传真: (86-10) 8519-1350 传真: (86-21) 5298-5492 传真: (86-20) 2805-9099 传真: (86-755) 2939-5289
杭州分所 电话: (86-571) 2689-8188 成都分所 电话: (86-28) 6739-8000 西安分所 电话: (86-29) 8550-9666 青岛分所 电话: (86-532) 6869-5000
传真: (86-571) 2689-8199 传真: (86-28) 6739 800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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