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25-09-12 21:19:19 股吧网页版
千里科技: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2025年9月制定)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9-13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

(2025 年 9 月制定)

第一条 为保障国家经济安全,保护社会公共利益,规范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境内企业(该等境内企业以下单称或合称为“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的国家秘密和档案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管理试行办法》和《关于加强境内企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的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公司特制定《境外发行证券和上市相关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制度》(以下简称“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境外发行上市”是指公司直接或间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发行证券并/或上市。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的全过程。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内的全部境内企业。

第四条 国家秘密是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公司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中属于国家秘密范围的,必须依法按照国家秘密进行保护。

第五条 公司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如果产生国家秘密事项,没有定密权的,应当先行采取保密措施,并立即提请有相应定密权限的业务主管部门或者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

第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本制度的要求,增强保守国家秘密和加强档案管理的法律意识,加强对有关人员的教育和管理,认真落实各项具体措施,进一步做好保密和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文件资料前,应当
对文件资料中是否含有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信息进行审查。

第八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法报有审批权限的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同级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是否属于国家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依法报有关保密行政管理部门确定;是否属于国家机关工作秘密不明确或者有争议的,应当报有关业务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公开披露,或者通过其境外上市主体等提供、公开披露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文件、资料时,应按照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处理相关文件、资料,并就执行本制度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的情况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提供书面说明。

第十一条 公司经履行相应程序后,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提供涉及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及本制度,与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签订保密协议,明确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等承担的保密义务和责任。

第十二条 公司发现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或者其他泄露后会对国家安全或者公共利益造成不利影响的文件、资料已经泄露或者可能泄露的,应当立即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机关、单位报告。

第十三条 公司向有关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境外监管机构等单位和个人提供会计档案或会计档案复制件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相应程序。

第十四条 境外证券监管机构及有关主管部门提出就公司境外发行上市相关活动对公司进行检查或调查取证的,公司在配合境外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境外
有关主管部门检查、调查或为配合检查、调查而提供文件、资料前,应当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法对在境外发行上市过程中涉及保密和档案管理的有关事项进行自查。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明确接触国家秘密、国家机关工作秘密的相关人员的权利、责任和要求,对前述人员履行职责情况开展经常性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本制度未明确规定事宜,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八条 本制度经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并实施,并由其负责解释及修改。

重庆千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温馨提示: 1.根据《证券法》规定,禁止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2.用户在本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