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7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
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
作和科学决策的水平,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
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
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交易
所证券上市规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
券监督管理机构(包含证券交易所,以下统称“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
的相关规定,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
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董事会会议是董事会议事的主要形式。按规定参加董事会会议是董事履行
职责的基本方式。
第三条 董事出席董事会议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支付。这些费用包括董事所在地至会
议地点的异地交通费,以及会议期间的食宿费。会议场所租金和当地交通
费及其他合理杂项开支亦由公司支付。
第二章 董事会的职权
第四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和年度财务预算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的债务和财务政策、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
案以及发行公司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的方案;
(七) 拟订公司的重大收购或出售方案、收购本公司股票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
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连)交易(以下简
称“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事项;
(九)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十)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裁,根据总裁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公司执行副总裁、财务总监等高级管理人员,决定聘任或
者解聘董事会秘书;决定以上人员报酬及奖惩事项;
(十一) 制订《公司章程》修改方案;
(十二)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三) 管理公司信息披露事项;
(十四) 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者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五) 听取公司总裁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裁的工作;
(十六) 除《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东会决议的事项外,决
定公司的其他重大事务和行政事务,以及签署其他的重要协
议;
(十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有关规范性文件、上市地证券监
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
职权。
超过股东会授权范围的事项,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就注册会计师对公司财务报告出具的非标准审计意见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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