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22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
和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海问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作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或“公司”)的常年法律顾问,应中国电信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统称“有关法律”)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就中国电信于 2025 年
5 月 21 日召开的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
次 A 股类别股东会(以下简称“A 股类别股东会”)和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
东会(以下简称“H 股类别股东会”,与本次股东大会及 A 股类别股东会合称“本次会议”)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一、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
经核查《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和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的通知》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2025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和 2025 年第一次 H 股类别股东会会议资料》并经见证本
次会议,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与会议通知中海问律师事务所 HAIWEN & PARTNE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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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告知的时间、地点、方式一致,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柯瑞文先生主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召集人的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
二、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人员资格
根据对出席本次会议的公司股东的证券账户卡、身份证、营业执照或其他有效证件或证明、股东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和身份证明等的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111 人,所持股份份数为 67,734,451,726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74.020948%;出席 A 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8 人,所持股份份数为 66,219,066,02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5.301169%;出席 H 股类别股东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99 人,所持股份份数为 1,515,735,315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0.922321%。
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会议现场会议的人员资格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与表决结果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1 项,其中以普通决议
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1 至第 10 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第 11 项议案。
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 A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计 1 项(即第 11 项议案),
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会议通知中包含的提请 H 股类别股东会审议的议案共 1 项(即第 11 项议案),应以特别决议案方式表决通过。
本次会议审议的议案与会议通知公告的拟审议议案一致。
本次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列于会议通知的各项议案均按照现场会议议程逐项进行了审议并采取现场投票方式进行了表决,按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了计票、监票;网络投票结束后,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本次会议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公司合并统计了现场投票和网络投票的表决结果。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的表决程序符合有关法律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结论意见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会议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召集人的资格、出席本次会议股东或股东代理人资格以及表决程序均符合有关法律及公司章程的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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