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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告日期:2025-10-31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提升内部审计工作质量,更好发挥内部审计监督在公司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推动企业可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公司章程》《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审计署令第 11 号)》《上海市国有企业内部审计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集团及下属控股和实际控制单位。集团下属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有其他外部规定或章程约定等按照要求单独设置内部审计的单位,按照本制度要求制定本地化实施细则。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内部审计,是指集团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对集团及下属各企业的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企业完善治理、提升价值、实现目标。
第二章 内部审计领导体制
第四条 集团建立健全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
领导体制。集团党委书记、董事长分管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是内部审计工作第一责任人。集团建立总审计师机制,协助集团党委、董事会管理内部审计工作。
第五条 集团党委全面领导内部审计工作,定期或不定期召
开会议听取报告、研究内部审计重大事项,加强对内部审计领域重大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和督促落实。
第六条 集团董事会负责决定内部审计机构的设置,批准内
部审计重要管理制度、中长期规划、年度审计计划和重要审计报告,审议集团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考核、评价内部审计工作,督促管理层保障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要的权限、人员配置及工作经费。
第七条 集团董事会下设审核委员会,负责监督和评估内部
审计工作,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审阅集团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及督促计划的实施,指导内部审计机构有效运作,听取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并提出建议,督促重大问题的整改等。
第八条 集团管理层应保障内部审计机构独立履行所必要
的权限,提供内部审计履行职责所必需的资源,积极配合内部审计监督,落实对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相关建议的整改。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九条 集团总部设立内部审计机构,对集团及下属企业的内部审计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集团下属上市公司、金融企业等有其他外部规定或章程约定等按照要求单独设置本单位内部审计机构。
第十条 集团总部内部审计机构负责集团内部审计的组织体系建设和制度规范体系建设,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集团规章制度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向董事会负责,并接受董事会审核委员会的
专业指导。
第十一条 各级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并通过后续教育和职业实践等途径,学习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技术方法和审计实务的发展变化,保持和提高职业胜任能力。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有利益关系的审计项目,不得利用职权谋取私利,不得隐瞒审计发现的问题,不做缺少证据支持的判断,不做误导性陈述。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年度审计计划和人力资源计划
编制经费预算,所属单位应当将履行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列入公司年度财务预算。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根据工作需要,除涉密事项外,可
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
第四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机构主要履行以下职责:
(一)受托开展对企业领导人员开展经济责任审计;
(二)组织开展对企业内部控制工作有效性评价;
(三)组织开展对企业运行情况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对经营绩效、财务收支、资金管理、境外资产、资产质量等;
(四)组织开展对重要经济行为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
对企业重大决策、重大投资与建设、重大资金筹集与运用、重大改制重组与股权转让、重大资产处置、重大交易业务等;
(五)组织开展对高风险领域的审计监督,包括但不限于新产业新业务、投融资活动、债务及资信风险等;
(六)负责跟踪检查集团及所属企业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必要时组织开展后续审计;
(七)协调配合审计机关、市国资委及其他外部监管机构等实施的审计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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