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近访问:
发表于 2009-04-25 00:00:00 股吧网页版
上海电气: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09-04-25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09-013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环保板

块业务中:垃圾焚烧与发电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以下统称“工

厂”)从事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

营权业务。根据财政部于2008 年8 月7 日颁布并生效的《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2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 号》) —— 采用建设经营移

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业务的会计处理的

相关规定,公司须对该等准则规范的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政策进行变

更。

公司于2009 年4 月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

营权业务的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变更后的会计处理政策自

2008 年度起执行并进行追溯调整。2

一、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1、《解释第2 号》颁布前,本公司对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业务采用如下会计政策:

(1) 基础设施建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进行

会计核算;

(2) 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确

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2、《解释第2 号》颁布后,对上述业务会计政策变更为:

(1)建造期间,工厂若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

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

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工厂可以无条件地自

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工厂提

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

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工厂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

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

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工厂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

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

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工厂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

产。3

(2)建设期间,工厂若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

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

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确

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3、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自2008 年度起执行,并进行追溯调整,对

公司2007 年及2008 年中国会计准则下主要报表数据的影响如下:

报表 科目 2008年 2007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增加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 13,053 3,862

增加长期应收款 23,972 31,963

减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439,367) (327,45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

郑重声明:用户在财富号/股吧/博客等社区发表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文字、视频、音频、数据及图表)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请勿相信代客理财、免费荐股和炒股培训等宣传内容,远离非法证券活动。请勿添加发言用户的手机号码、公众号、微博、微信及QQ等信息,谨防上当受骗!
作者:您目前是匿名发表   登录 | 5秒注册 作者:,欢迎留言 退出发表新主题
郑重声明:用户在社区发表的所有资料、言论等仅代表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不对您构成任何投资建议。用户应基于自己的独立判断,自行决定证券投资并承担相应风险。《东方财富社区管理规定》

扫一扫下载APP

扫一扫下载APP
信息网络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908328号 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编号:91310104631286033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021-34289898 举报邮箱:jubao@eastmoney.com
沪ICP证:沪B2-20070217 网站备案号:沪ICP备05006054号-11 沪公网安备 31010402000120号 版权所有:东方财富网 意见与建议:021-54509966/9525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