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4-25
证券代码:601727 证券简称:上海电气 编号:临2009-013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政策变更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的环保板
块业务中:垃圾焚烧与发电厂、污水管网和污水处理厂(以下统称“工
厂”)从事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
营权业务。根据财政部于2008 年8 月7 日颁布并生效的《企业会计
准则解释第2 号》(以下简称《解释第2 号》) —— 采用建设经营移
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业务的会计处理的
相关规定,公司须对该等准则规范的相关业务的会计处理政策进行变
更。
公司于2009 年4 月24 日召开第二届董事会二十次会议,审议通
过了关于采用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
营权业务的会计处理政策变更的议案,经变更后的会计处理政策自
2008 年度起执行并进行追溯调整。2
一、会计政策变更及对公司的影响
1、《解释第2 号》颁布前,本公司对建设经营移交方式参与公共
基础设施建设取得特许经营权的业务采用如下会计政策:
(1) 基础设施建造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4 号—固定资产》进行
会计核算;
(2) 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确
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2、《解释第2 号》颁布后,对上述业务会计政策变更为:
(1)建造期间,工厂若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对于所提供的建造服
务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5 号—建造合同》确认相关的收入和费用。
建造合同收入应当按照收取或应收对价的公允价值计量,并分别
以下情况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①合同规定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一定期间内,工厂可以无条件地自
合同授予方收取确定金额的货币资金或其他金融资产的;或在工厂提
供经营服务的收费低于某一限定金额的情况下,合同授予方按照合同
规定负责将有关差价补偿给工厂的,应当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金融
资产,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
定处理。
②合同规定工厂在有关基础设施建成后,从事经营的一定期间内
有权利向获取服务的对象收取费用,但收费金额不确定的,该权利不
构成一项无条件收取现金的权利,工厂在确认收入的同时确认无形资
产。3
(2)建设期间,工厂若未提供实际建造服务,将基础设施建造发
包给其他方的,不应确认建造服务收入,应按照建造过程中支付的工
程价款等考虑合同规定,分别确认为金融资产或无形资产。
(3)基础设施建成后,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4 号—收入》确
认与后续经营服务相关的收入。
3、上述会计政策变更自2008 年度起执行,并进行追溯调整,对
公司2007 年及2008 年中国会计准则下主要报表数据的影响如下:
报表 科目 2008年 2007年
人民币千元 人民币千元
增加一年内到期的长期应收款 13,053 3,862
增加长期应收款 23,972 31,963
减少固定资产/在建工程 (439,367) (327,454)
……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