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09-04-25
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一条 为了促进公司的规范运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保障全体
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完善公司治理机
制,加强内部控制建设,进一步提高公司信息披露质量,根据
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
程》以及《上海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核委员会实施
细则》,特制定审核委员会年报工作规程。
第二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在公司年报编制和披露过程中,应当按照
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
行职责,勤勉尽责地开展工作,维护公司整体利益。
第三条 审核委员会委员应认真学习中国证监会、上海证监局、上
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合交易所及其他主管部门关于年度报告
的相关要求,积极参加其组织的培训。
第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公司管理层应向每位审核委员会委
员全面汇报公司本年度的生产经营情况和重大事项的进展情
况。
第五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审核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协商确
定本年度财务报告审计工作的时间安排。
第六条 审核委员会督促会计师事务所在约定时限内提交审计报
告,并以书面意见形式记录督促的方式、次数和结果以及相关2
负责人的签字确认。
第七条 审核委员会应在为公司提供年报审计的注册会计师(以下
简称“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前审阅公司编制的财务会计报
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八条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进场后加强与年审注册会计师的沟通,
在年审注册会计师出具初步审计意见后再一次审阅公司财务
会计报表,形成书面意见。
第九条 审核委员会应对年度财务会计报表进行表决,形成决议后
提交董事会审核;同时,应当向董事会提交会计师事务所从事
本年度公司审计工作的总结报告和下年度续聘或改聘会计师
事务所的决议。审核委员会形成的上述文件均应在年报中予以
披露。
第十条 在年报审计期间改聘年审会计师事务所,审核委员会应约
见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对双方的执业质量做出合理评
价,并在对公司改聘理由的充分性做出判断的基础上表示意
见。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后,召开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并通
知被改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参会,在股东大会上陈述自己的意
见。公司应充分披露股东大会决议及被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陈
述意见。
第十一条 审核委员会在续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对年
审会计师完成本年度审计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
观的评价,达成肯定性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3
股东大会审议形成决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
务所。
第十二条 审核委员会在改聘下一年度年审会计师事务所时,应通过
见面沟通的方式对前任和拟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全面了解
和恰当评价,形成意见后提交董事会决议,并召开股东大会审
议。
第十三条 在年度报告编制、审议和披露期间,审核委员会委员负有
保密义务。在年度报告披露前,严防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
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
第十四条 每个会计年度结束至年报披露前,以及年报业绩预告和业
绩快报披露前10 日内审核委员会委员不得买卖公司股票。
第十五条 本制度未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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