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6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2025 年 12 月 25 日
修订情况
二〇〇九年六月二十五日经公司创立大会通过
二〇〇九年八月二十一日经公司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日经公司董事会第九次会议依股东大会授权完善修订(上市后)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经公司 2010 年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二年八月三十一日经公司 201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日经公司 2014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六日经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二十五日经公司 2016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经公司 2016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日经公司 2017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经公司 2017 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八日经公司 2017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一九年六月三十日经公司 2018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八日公司 2019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公司 2020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公司 2021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公司 2023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四年六月十四日公司 2023 年年度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批准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经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在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110000710934270X。
第三条 公司于 2010 年 6 月 30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首次向
社会公众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115,700 万股,于 2010 年 8 月 16 日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上市。公司于 2016 年 12 月 9 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以非公开发
行方式发行人民币普通股 53,462.9404 万股,于 2017 年 4 月 24 日在中国证券登
记结算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登记托管手续。
第四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Jihua Group Corporation Limited
第五条 公司住所:北京市大兴区广茂大街 44 号院 2 号楼
邮政编码:102628
第六条 公司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均为人民币 439,162.9404 万元。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公司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齐配强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十二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当充分考虑公司职工、消费者等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以及生态环境保护等社会公共利益,承担社会责任,定期公布环境、社会和公司治理报告。
第十三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总……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