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0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规范企业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 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工作人员依据有关法律、财务会计制度和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对公司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和评价工作,以促进公司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第四条 公司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制定和有效执行负责。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六条 公司下设的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在公司党委、董事会直接领导下开展内部审计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须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七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的考核。
第八条 公司依据有关规定,配置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保障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依法依规独立履行职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单位预算。
第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司须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与要求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每一年度结束后向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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