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
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处置预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有效防范、及时控制和化解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保证公司资金安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的规定,特制定本风险处置预案。
第二章 风险处置机构及职责
第二条 公司成立风险预防处置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由公司董事长任组长,为风险预防处置第一责任人,由公司总经理及分管财务领导兼任副组长,领导小组成员包括资产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法律事务部等相关部门负责人。
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开展金融业务风险的防范和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在资产财务部下设工作组,由资产财务部协调配合工作组具体负责财务公司日常监督与管理工作,并及时向领导小组反映情况,以便领导小组按本预案防范和处置风险。
第三条 风险处置机构职责
(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金融业务风险的应急处置工作,全面负责公司与财务公司发生金融业务的风险防范和处置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二)公司资产财务部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积极筹划落实各项防范风险措施,相互协调,共同控制和化解风险。
(三)领导小组应督促财务公司及时提供相关信息,关注财务公司经营情况,定期测试财务公司资金流动性,并从控股股东及其成员单位或监管部门及时了解
信息,做到信息监控到位,风险防范有效。
(四)加强对风险的监测,一旦发现问题,及时向领导小组预警报告,并采取果断措施,防止风险扩散和蔓延。
第三章 信息报告与披露
第四条 公司建立金融业务风险报告制度,以定期或临时报告的形式向董事会报告。领导小组负责组织起草金融业务风险评估报告,对财务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进行评估,向公司董事会汇报,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条 公司与财务公司的资金往来应当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的要求履行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风险应急处置程序和措施
第六条 公司应当及时了解财务公司相关情况,若财务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立即启动预防处置机制:
(一)财务公司出现违反《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中第 21 条、第 22
条、或第 23 条规定的情形;
(二)财务公司任何一个财务指标不符合《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第34 条规定的要求;
(三)财务公司发生挤兑存款、到期债务不能支付、大额贷款逾期或担保垫款、电脑系统严重故障、被抢劫或诈骗、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纪、刑事案件等重大事项;
(四)发生可能影响财务公司正常经营的重大机构变动、股权交易或者经营风险等事项;
(五)财务公司的股东对财务公司的负债逾期 1 年以上未偿还;
(六)财务公司出现严重支付危机;
(七)财务公司当年亏损超过注册资本金的 30%或连续 3 年亏损超过注册
资本金的 10%;
(八)财务公司因违法违规受到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等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九)财务公司被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责令进行整顿;
(十)其他可能对上市公司存放资金带来安全隐患的事项。
第七条 金融业务风险发生后,相关工作人员立即向领导小组报告,
领导小组应及时了解信息,整理分析后上报公司董事会。发生金融业务风险,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瞒报、缓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第八条 领导小组启动预防处置程序,应督促财务公司提供详细情况说明,并多渠道了解情况,分析风险的动态,同时,根据风险起因和风险状况,落实风险预案规定的各项化解风险措施和责任,并制定风险应急处理方案。该方案应当根据金融业务风险情况的变化以及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订、补充。风险应急处理方案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各部门、各单位的职责分工和应采取的措施,应完成的任务及应达到的目标。
(二)各项化解风险措施的组织实施。
(三)化解风险措施落实情况的督查和指导。
第九条 针对出现的风险,领导小组应与财务公司召开联席会议,要求财务公司采取积极措施,进行风险自救,避免风险扩散和蔓延。必要时应要求财务公司视情况暂缓或停止发放新增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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