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8
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24 年度独立董事述职报告
(李华)
作为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独立董事,2024 年度任职期间,本人严格按照《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独立董事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和要求,本着恪尽职守、勤勉尽责的工作态度,独立、公正、负责地行使职权。本人及时了解公司生产经营信息,积极出席股东大会、董事会和专业委员会等相关会议,充分发挥自身的专业优势,认真审议董事会各项议案,对相关事项发表公正、客观的独立意见,充分发挥独立董事的作用,有效维护了公司整体利益及全体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现将本人 2024 年度履职情况报告如下:
一、独立董事的基本情况
作为独立董事,本人拥有专业资质及能力,在从事的专业领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对公司董事会审议的议案,从客观、公正的立场出发,做出独立判断。自任职以来,本人及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不在公司或其附属企业任职,没有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股票,不存在影响独立性的情况。本人工作履历、专业背景以及兼职情况如下:
女,1971 年出生,中国国籍,无境外居留权,清华大学工商管理硕士,历任明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北京市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兼任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实务导师、山东理工大学盈科国际律师学院副院长、鲁东大学盈科法学院理事与特聘教授、中华全国律师协会服务收费指导委员会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六检察厅与第七检察厅民事行政检察专家咨询网专家、最高人民法院诉讼服务志愿专家律师、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现任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副主任、盈科全国业务指导委员会主任、际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
二、独立董事年度履职概况
(一)参加会议情况
1.参加股东大会情况
2024 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股东大会 1 次,审议议案 4 项,本次会议
本人出席。
2.参加董事会情况
2024 年本人任期内,公司共召开董事会 7 次,本人亲自出席会议 7 次,无
缺席且未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应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情形。7 次董事会会议,共审议议案 18 项,本人经过审慎审议并发表意见后,18 项议案投赞成票。
3.参加专业委员会情况
2024 年任期内,公司召开第六届审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4 次,本人作为审
计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委员,亲自参加了以上会议,对公司定期报告、募集资金使用与管理及回购股票事项与其他董事和管理层进行了多次探讨,从自身经验和专业领域提出了意见和建议。
4.参加独立董事专门会议情况
2024 年任期内,公司召开独立董事专门会议 2 次,本人作为独立董事,亲
自参加了以上会议,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审查,并同意提交董事会审议。
(二)对公司进行现场工作的情况
本人在 2024 年 6 月 14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履职期间,本人充分利用参
加董事会、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会议等形式,深入了解了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状况,重点关注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管理情况、内部控制制度的建设及执行情况等相关事项,及时获悉公司各重大事项的进展情况。公司灵活采用现场结合视频会议、通讯会议等方式组织召开董事会、股东大会,本人也通过电话、网络等方式与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相关人员保持密切联系,时刻关注外部环境及市场变化对公司的影响,及时对公司经营管理提出建议。
三、独立董事年度履职重点关注事项的情况
2024 年任职期间,本人审议了公司与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发生关联交易的风险持续评估报告的议案,认为该报告是客观、公正的,充分反映了新兴际华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资质、业务和风险状况。相关决策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况,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本人审议了际华园 2024 年托管经营指标的议案,认为托管经营指标是基于
重庆际华目的地中心实业有限公司、长春际华投资建设有限公司 2023 年实际经营情况制定,指标设定合理,符合两家目标公司发展规划和实际情况。本次托管经营指标的设定对交易双方是公平合理的,遵循了“公平、公正、公允”的原则,没有损害公司及股东尤其是中小股东的利益。同意将该报告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四、总体评价和建议
2024 年,本人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积极参加公司董事会及各专门委员会会议,并同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管理层人员深入沟通,对公司各重大事项的决策……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