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9
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联交易决策制度
(2025 年修订,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关联交易的管理,维护公司所有股东的合法利益,保证公司与关联方之间的关联交易符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中创智领(郑州)工业技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诚实信用的原则;
(二)不损害公司及非关联股东合法权益的原则;
(三)关联股东及董事回避原则;
(四)关联交易遵循市场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关联交易的价格或取费原则上不偏离市场独立第三方的标准,对于难以比较市场价格或订价受到限制的关联交易,通过合同明确有关成本和利润的标准。
第二章 关联交易、关联人及关联关系
第三条 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与本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
(四)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等);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签订许可协议;
(十)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
(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
(十二) 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十三) 销售产品、商品;
(十四) 提供或接受劳务;
(十五) 委托或受托销售;
(十六) 存贷款业务;
(十七) 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十八) 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十九) 上海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第四条 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第五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为本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主体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本公司、控股子公司及控制的其他主体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法人。
第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本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 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本公司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的法人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以上(一)、(二)两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 18 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对其倾斜的自然人;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自然人。
第七条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本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本公司或本公司的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 12 个月内,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 12 个月内,曾经具有本制度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第三章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第八条 关联交易的决策权限:
(一)除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 30万元人民币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低于人民币 300 万元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下的关联交易(公司担保除外),由总经理办公会讨论确定后,报董事会备案,经公司董事长审议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除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外,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
元人民币以上的关联交易以及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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