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暂缓及豁免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行为的管理,依法合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并结合《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按照《股票上市规则》及其他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办理信息披露豁免、暂缓业务的,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公司确保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滥用暂缓或者豁免披露规避信息披露义务、误导投资者,不得实施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行为。
第四条 公司应当审慎确定信息披露暂缓、豁免事项,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暂缓或豁免披露的信息泄露,不得滥用暂缓、豁免程序,规避应当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暂缓、豁免事项的范围原则上与公司股票首次在证券交易所上市时保持一致,在上市后拟增加暂缓、豁免披露事项的,应当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第二章 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
第五条 本制度中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国家有关反不正当竞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本制度所称的国家秘密,是指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规定的,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依照法定程序确定,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
泄露后可能损害国家在政治、经济、国防、外交等领域的安全和利益的信息。
第六条 公司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管理要求的事项(以下统称“国家秘密”),可以依法豁免披露。
公司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不得通过信息披露、投资者互动问答、新闻发布、接受采访等任何形式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以信息涉密为名进行业务宣传。
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应当增强保守国家秘密的法律意识,保证所披露的信息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
第七条 公司拟披露的信息涉及商业秘密或者保密商务信息(以下统称“商业秘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尚未公开或者泄露的,可以暂缓或者豁免披露:
(一)属于核心技术信息等,披露后可能引致不正当竞争的;
(二)属于公司自身经营信息,客户、供应商等他人经营信息,披露后可能侵犯公司、他人商业秘密或者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
(三)披露后可能严重损害公司、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公司暂缓、豁免披露商业秘密后,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披露:
(一)暂缓、豁免披露原因已消除;
(二)有关信息难以保密;
(三)有关信息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第九条 公司拟披露的定期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
公司拟披露的临时报告中有关信息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的,可以采用代称、汇总概括或者隐去关键信息等方式豁免披露该部分信息;在采用上述方式处理后披露仍存在泄密风险的,可以豁免披露临时报告。
第十条 公司暂缓披露临时报告或者临时报告中有关内容的,应当在暂缓披露原因消除后及时披露,同时说明将该信息认定为商业秘密的主要理由、内部审核程序以及暂缓披露期限内相关知情人买卖证券的情况等。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季度报告公告后十日内,将
报告期内暂缓或者豁免披露的相关登记材料报送公司注册地证监局和上海证券交易所。
第三章 内部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在董事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务。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接受董事会秘书的领导,负责组织、协调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披露的具体事务。
第十三条 符合暂缓、豁免信息披露条件的事项,由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向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事项内部登记审批表》(详见附件 1)、知情人登记表(详见附件 2)以及《暂缓与豁免事项知情人保密承诺函》(详见附件 3)。
提出申请的相关业务部门或单位应当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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