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审计委员会对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财务信息、内部控制、内外部审计等工作的监督作用,健全公司内部监督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审计委员会工作指引》以及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依照《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履行职责,审计委员会的提案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设立与运行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 2 名独立董事,委
员中至少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委员会成员应当为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董事会成员中的职工代表可以成为审计委员会成员。
审计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胜任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工作经验和良好的职业操守,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履行委员会的工作职责,勤勉尽责,切实
供真实、准确、完整的财务报告。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独立董事成员连续任职不得超过六年。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三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主任委员(召集人)如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并根据第三条规定产生新的召集人。
审计委员会成员辞任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如因独立董事委员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将导致审计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独立董事中欠缺会计专业人士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持续加强法律、会计和监管政策等方面的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履职能力。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为审计委员会日常办事机构,负责工作联络、会议组织、材料准备和档案管理等日常工作。
审计委员会履行职责时,公司管理层及相关部门须予以配合。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保证审计委员会履职不受干扰。
审计委员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八条 公司披露年度报告的同时,应当披露审计委员会年度履职情况,主要包括其履行职责及行使职权的情况、审计委员会会议的召开情况等。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或者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应当采用现场会议的形式,在保证全体参会成员能够
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必要时可以采用视频、电话或者其他方式召开。
委员会召集人应提前 5 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临时会议的, 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 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免于执行前述通知期。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召集人负责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会议。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不能或者拒绝履行职责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一名独立董事成员主持。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亲自出席审计委员会会议,并对审议事项发表明确意见。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将该意见记载于授权委托书,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为出席。
每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最多接受一名成员委托,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独立董事成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应当委托审计委员会中的其他独立董事成员代为出席。
第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过半数通过。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若与会议讨论事项存在利害关系,须予以回避。因回避无法形成有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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