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部审计工作,保证内部审计质量,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的审计部门(以下简称
“审计部”)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应当严格
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和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做到独立、客观、公正、保密。
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不得参与可能影响独立、客观履行审计职责的工作。
第四条 公司实行内部审计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的领导体制、职
责权限、人员配备、经费保障、审计结果运用和责任追究等。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并对外披露。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
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被审计对象应当配合内部审计监察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公司内部审计机构的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下设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勤勉尽责,
切实有效地监督、评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促进公司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履行审计委员会工作职责的专业知识和经
验。
第七条 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
财务信息等事项进行监督检查。内部审计机构应当保持独立性,配备专职审计人员,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八条 公司审计部是公司设立的专职内部审计机构,对董事会负责,
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监督检查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内部审计机构发现公司重大问题或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第九条 审计部配备专职审计人员若干人,设内部审计负责人一名。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审计工作所需要的专业能力。公
司应当严格内部审计人员录用标准,支持和保障内部审计机构通过多种途径开展继续教育,提高内部审计人员的职业胜任能力。
内部审计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审计、会计、经济、法律或者管理等工作背景。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
验及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机构履行内部审计职责所需经费,应当列入本公
司预算。
第三章 审计机构职责和权限
第十三条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机构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机构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机构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四条 内部审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对公司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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