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1-13
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1 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本公司”或“公司”)薪酬与考核工作制度和程序,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议事规则》(以下简称“《董事会议事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董事会特设立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制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负责拟定、审查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政策与方案等。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
第三条 本议事规则所称董事是指在公司领取薪酬的董事长、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是指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
第二章 委员会组成
第四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由三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括独立董事 2名。
第五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七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
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主任委员(召集人)如不再担任公司独立董事,则自动失去召集人资格,并根据第六条规定产生新的召集人。
独立董事因提出辞职或者被解除职务导致提名委员会中独立董事所占的比例不符合本议事规则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的,公司应当自前述事实发生之日起 60 日内完成补选。
第八条 委员会委员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向董事会提出辞职,辞职报告中应当就辞职原因以及需要董事会予以关注的事项进行必要说明。
第三章 委员会职责
第九条 委员会负责制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考核标准并进行考核,制定、审查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决定机制、决策流程,支付与止付追索安排等薪酬政策与方案,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
(二)制定或者变更股权激励计划、员工持股计划,激励对象获授权益、行使权益条件成就;
(三)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拟分拆所属子公司安排持股计划;
(四)法律、行政法规、监管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相关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会议决议,并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提出的公司董事薪酬计划或方案,须报经董事会同意后,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分配方案须报董事会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工作程序
第十二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应做好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取得公司有关方面资料:
(一)公司主要财务指标和经营指标完成情况;
(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工作范围及主要职责情况;
(三)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岗位工作业绩考评系统中涉及指标的完成情况;
(四)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业务创新能力和创利能力的经营绩效情况;
(五)按公司业绩拟订公司薪酬分配规划和分配方式的有关测算依据。
第十三条 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对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考评程序如下:
(一)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向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作述职和自我评价;
(二)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按绩效评价标准和程序,对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绩效评价;
(三)根据岗位绩效评价结果及薪酬分配政策提出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数额和奖励方式,表决通过后报公司董事会。
第五章 委员会议事规则
第十四条 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并根据以下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
(一)董事会认为有必要时;
(二)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
(三)两名及以上委员提议时。
第十五条 委员会召集人应提前 5 日以专人送出、邮递、传真、电子邮件或
其他方式发出会议通知。情况紧急, 需要尽快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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