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03-14
北京市朝阳区建外大街甲14号广播大厦 5/9/10/13/17层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
关于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致: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海润天睿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等有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
公司于 2025 年 2 月 25 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召开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经本所律师审查,公司董事会已于 2025 年 2 月 26 日在指定信息披露媒
体上刊载了《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
会的通知》。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
金山区月工路 1111 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董事长陈国桢先生主持。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地点、会议议题与召开股东大会会议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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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
1.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
2.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3 月 13 日 13 点 30 分在上海市金山
区月工路 1111 号上海华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1 号会议室举行。
3.本次股东会的网络投票时间:自 2025 年 3 月 13 日至 2025 年 3 月 13 日。
其中,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2025
年 3 月 13 日 9:15-15:00。
经审查,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
三、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及会议召集人资格
1.经查验,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计 402 人,代表股份 778,898,1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78.0044%。
(1)经本所律师验证,现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2 人,代表股份 670,600,600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份数的 67.1587%。
(2)根据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统计并经公司核查确认,在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表决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00 人,代表股份108,297,568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总股数的 10.8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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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公司全体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公司全体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3.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的资格及召集人资格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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