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7
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其他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山西潞安环保能源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机构,是公司的经营决策和业务领导机构,是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机构。董事会下设董事会秘书处,作为董事会和公司治理日常业务管理服务部门,保管董事会印章,由董事会秘书领导。
第二章 董事会会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三条 按照董事会会议召开的确定性划分,董事会会议包括定期董事会和临时董事会。
第四条 定期董事会包括:
(一)年度董事会会议:会议在公司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一百
二十日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二)半年度董事会会议:会议在公司会计年度的前六个月结束后的六十日内召开,主要审议公司的半年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三)季度董事会会议:会议在公历二、四季度首月召开,主要审议公司上一季度的季度报告及处理其他有关事宜。
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时;
(二)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提议时;
(三)审计委员会提议时;
(四)董事长认为必要时;
(五)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时;
(六)总经理提议时;
(七)证券监管部门要求召开时;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六条 在发出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的通知前,董事会秘书处应当充分征求各董事的意见,初步形成会议提案后交董事长拟定。
董事长在拟定提案前,应当视需要征求高级管理人员的意见。
第七条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应当通过董事会秘书或者直接向董事长提交经提议人签字(盖章)的书面提议。书面提议中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提议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二)提议理由或者提议所基于的客观事由;
(三)提议会议召开的时间或者时限、地点和方式;
(四)明确和具体的提案;
(五)提议人的联系方式和提议日期等。
第八条 提案内容应当属于《公司章程》规定的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与提案有关的材料应当一并提交。
董事会秘书在收到上述书面提议和有关材料后,应当于当日转交董事长。董事会秘书和董事长认为提案内容不明确、不具体或者有关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议人修改或者补充。
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或者证券监管部门的要求后十日内,召集董事会会议并主持会议。
第二节 会议通知
第九条 召开董事会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秘书应当分别提前十日和五日将会议通知通过专人送达、邮件、电子邮件等方式,提交全体董事以及高级管理人员。
如遇特殊情况需要立即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可以立即通过电话或者其他通讯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不受会议提前通知时限要求限制,但紧急会议通知方式需全体董事无异议。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两名及以上独立董事认为会议通知资料不完整、论证不充分或者提供不及时的,可以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会议或者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当予以采纳。
第十条 书面会议通知应当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的时间、地点;
(二)会议的召开方式;
(三)会议期限;
(四)拟审议的事项(会议提案);
(五)会议召集人和主持人、临时会议的提议人及其书面提议;
(六)董事表决所必需的会议材料;
(七)董事应当亲自出席或者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会议的要求;
(八)联系人和联系方式;
(九)发出通知的日期。
紧急会议通知至少应包括上述第(一)、(二)项内容,以及需要尽快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的说明。
第十一条 董事会定期会议的书面会议通知发出后,如果需要变更会议的时间、地点等事项或者增加、变更、取消会议提案的,应当在原定会议召开日之前三日发出书面变更通知,说明情况和新提案的有关内容及相关材料。不足三日的,会议日期应当相应顺延或者取得全体董事的认可后按期召开。
董事会临时会议的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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