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0-31
华泰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细则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强化董事会决策功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证券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按照股东会的决议下设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发展战略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第三条 专门委员会由三至五名董事组成,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中独立非执行董事应过半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的召集人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专门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以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专门委员会设立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
发展战略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其他委员会的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并报请董事会批准产生。
第六条 各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独立非执行董事连任时间不得超过六年。
第七条 专门委员会应当向董事会负责,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向董事会提交工作报告。董事会在对与专门委员会职责相关的事项作出决议前,应当听取专门委员会的意见。
第八条 专门委员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并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非执行董事)主持。
第九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十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一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必要时亦可邀请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二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方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三条 如有必要,专门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四条 专门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第十五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二章 董事会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
第十六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基本政策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二)对合规管理和风险管理的机构设置及其职责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三)对需董事会审议的重大决策的风险和重大风险的解决方案进行评估并提出意见;
(四)对需董事会审议的合规报告和风险评估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意见;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公司相关业务分管领导及对应部门负责人协助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工作并提供公司有关方面的书面资料:
(一)监管部门和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的相关规定;
(二)公司合规与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报告;
(三)公司合规状况报告、风险状况报告;
(四)公司资产质量动态分析报告;
(五)其他相关材料。
公司合规总监应该定期或不定期的就公司的业务规则、经营管理以及内部控制等方面的合规性向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履行报告义务。
第十八条 遇有突发风险或重大隐患时,公司首席执行官和合规总监应及时报告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全体成员,并报告全体董事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九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召开会议,对有关事宜进行讨
论时,应将相关书面决议材料呈报董事会讨论。
第二十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公司董事长根据需要召开,至少于会议召开前七天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委员主持。
第二十一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同时应附投反对票委员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 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投票表决,并在决议上签字。临时会议可以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公司董事长、首席执行官、董事会秘书、合规总监应出席合规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非委员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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