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加强管理和监督,有效防范和控制风险,实现稳健经营。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5 号——交易与关联交易》等法律法规、业务规则及《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本制度所称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的组合。
第三条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外汇风险、价格风险、利率风险、信用风险等特定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活动。
公司从事套期保值业务的期货和衍生品品种应当仅限于与公司生产经营相关的产品、原材料和外汇等,且原则上应当控制期货和衍生品在种类、规模及期限上与需管理的风险敞口相匹配。用于套期保值的期货和衍生品与需管理的相关风险敞口应当存在相互风险对冲的经济关系,使得期货和衍生品与相关风险敞口的价值因面临相同的风险因素而发生方向相反的变动。
本制度所称套期保值业务主要包括以下类型的交易活动:
1、对已持有的现货库存进行卖出套期保值;
2、对已签订的固定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已定价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反的套期保值;
3、对已签订的浮动价格的购销合同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原材料采购合同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产成品销售合同进行空头套期保值,对浮动价格贸易合同进行与合同方向相同的套期保值;
4、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预期采购量或预期产量进行套期保值,包括对预期原材料采购进行多头套期保值、对预期产成品进行空头套期保值;
5、根据生产经营计划,对拟履行进出口合同中涉及的预期收付汇进行套期保值;
6、根据投资融资计划,对拟发生或已发生的外币投资或资产、融资或负债、浮动利率计息负债的本息偿还进行套期保值;
7、其他情形。
以签出期权或构成净签出期权的组合作为套期工具时,应当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24 号—套期会计》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参与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遵循合法、审慎、安全、有效的原则,公司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分公司及下属各级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分/子公司”)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公司及分/子公司开展衍生品交易业务,应事先取得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批通过;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通过,公司及各分/子公司不得开展期货及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六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业务类型、产品种类、交易金额、使用期限须在公司董事会及/或股东会的授权范围内。
第二章 审批权限
第七条 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的决策和审批主体。公司及分/子公司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总体额度须在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额度内执行。未经公司董事会或股东会的批准,公司及分/子公司不得开展额外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业务。
第八条 各项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
第九条 公司从事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1、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
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信额度、为应急措施所预留的保证金等,下同)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
2、预计任一交易日持有的最高合约价值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
3、公司从事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
构成关联交易的衍生品交易,应当履行关联交易审批程序。
第十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期货和衍生品交易履行审议程序和披露义务的,可以对未来 12 个月内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范围、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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