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 范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以 下 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的 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以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防范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滥用知情权、泄漏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 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包括全资,下同)子公司以及本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非内幕信息知情人自知悉内幕信息后即成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受本制度约束,直至此等信息公开披露。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理具体工作负责人。
公司董秘办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督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五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但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具体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可能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 经理发生变动, 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9、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 分立、 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2、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 可能对上市交易公司债券的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
1、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2、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3、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4、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5、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6、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7、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8、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9、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
10、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1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以上所涉“重大”事项的标准应参照《公司章程》《上市规则》《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等规定予以确定。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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