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11
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议事规则
2025 年 12 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本公司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促使董事和董事会有效履行其职责,提高董事会规范运作和科学决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天津友发钢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董事任期从就任之日起计算,至本届董事会任期届满时为止。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二章 董事会构成与职权
第三条 公司设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
第四条 董事会由 9 名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 3 名,职工代表董事 1 人。
第五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或其他证券及上市方案;
(六)拟订公司重大收购、收购本公司股票或者合并、分立、解散及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等事项;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其报酬事项和奖惩事项;
(十)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制订本章程的修改方案;
(十三)向股东会提请聘请或更换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听取公司总经理的工作汇报并检查总经理的工作;
(十五)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本章程或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六条 董事会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确定的公司对外投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对外捐赠等权限,对公司经营事务进行审查和决策。
第七条 董事会下设董事会办公室(或称“董秘办”),处理董事会会议的通知、联络、文件资料的准备、记录、档案管理、决议公告等日常事务。
董事会秘书或者证券事务代表兼任董秘办负责人,保管董事会和董事会办公室印章,负责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及文件保管、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投资者关系工作等事宜。
第三章 董事长职权
第八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从董事中选举产生。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过半数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第九条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股东会和召集、 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 督促、 检查董事会决议的执行;
(三)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除《公司章程》及本议事规则另有规定外,未达到董事会及/或股东会审议权限的对外投资、委托理财、资产抵押/质押、收购/转让资产等交易和对外捐赠,公司董事长有权决定。总经理可以在董事长授权下进行审批。
第四章 董事会的召集与通知
第十条 董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定期会议,由董事长召集,于会议召开 10 日
以前书面方式通知全体董事。
第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审计委员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 10 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十二条 董事会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的通知方式为:专人送出、邮件、快递或传真;通知时限为:会议召开 3 日前。在事情紧急且全体董事没有异议的情况下,可不受上述通知时限的限制,随时以电话、邮件、传真等方式通知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第十三条 董事会临时会议在保障董事充分表达意见的前提下,也可以通过视频、电话、传真或者电子邮件等通讯方式进行并作出决议,并由参会董事签字。
第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会议日期和地点;
(二)会议期限;
(三)事由及议题;
(四)发出通知的日期。
第十五条 董事会在送达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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