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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6-03-06 17:14:57 股吧网页版
滨化股份:滨化股份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草案)(H股上市后适用)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3-07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草案)

(H股上市后适用)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切实维护公司、股东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以下简称《指引》)《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以下简称《香港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下列用语具有如下含义:

(一)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重大交易、破产事项等有关各方,为前述主体提供服务的中介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法律法规、证券监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务的主体。

(二)披露或者公告:指公司或者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按照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港联交所”)其他规定在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在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条件的媒体(以下统称符合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

(三)重大事项或重大信息:指对公司股票、存托凭证、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
事项或信息。

(四)及时披露:指自起算日起或者触及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时点的2个交易日内披露。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控股股东和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以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人员和部门。

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当参照公司规定建立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四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上市规则》《香港上市规则》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其他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能保证公司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或者对公司所披露的信息存在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说明理由,公司应当予以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第六条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项。

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公司披露信息的,公司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及上海证券交易所、香港联交所相关规定编制公告并披露,并按照规定提供相关材料供上海证券交易所查验。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披露的临时报告。
前款所述公告和材料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公告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和香港联交所披露易网站和符合条件的媒体披露。

第九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涉及的重大事项触及下列任一时点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

(二)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无论是否附加条件或期限);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重大事项发生;重大事项尚处于筹划阶段,但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相关筹划情况和既有事实:

(1)该重大事项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项已经泄露或者出现市场传闻(以下简称“传闻”);

(3)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发生异常波动。

第十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筹划重大事项,持续时间较长的,应当按规定分阶段披露进展情况,及时提示相关风险,不得仅以相关事项结果尚不确定为由不予披露。

已披露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进展公告。

第十一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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