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6-01-01
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操作及管理程序,发挥套期保值业务在公司原材料采购、产成品销售中规避价格风险的功能,维护公司及股东利益,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交易与关联交易》《企业会计准则第24号——套期会计》、商品交易所有关期货交易规则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期货及衍生品套期保值业务(以下简称“套期保值业务”)是指为管理公司生产经营中的价格风险而达成与上述风险基本吻合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的活动。期货交易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子公司的套期保值业务由公司统一管理,未经公司同意不得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第四条 公司套期保值业务应遵守以下基本原则:
(一)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以合法、审慎、安全和有效为原则,不以套利、投机为目的;
(二)进行套期保值业务的品种限于公司生产经营所需原材料、产成品;
(三)公司进行套期保值的数量不得超过实际采购或销售的数量,期货及衍生品持仓量不得超过需要保值的数量;
(四)期货及衍生品持仓时间应与所需保值的原材料、产成品的计价期相匹配;
(五)公司开展套期保值业务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不得使用募集资金从事套期保值业务;
(六)公司应以公司名义设立套期保值交易账户,不得使用他人账户进行套期保值业务。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分工
第五条 公司套期保值领导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领导机构。在董事会的授权下行使如下职责:
(一)审批套期保值业务相关制度规定,决定工作原则和方针;
(二)审批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三)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的确定和监督管理;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的结果评价。
第六条 公司套期保值管理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管理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拟定公司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
(二)负责制订套期保值业务计划;
(三)批准授权范围内的相关交易方案;
(四)负责相关业务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七条 公司套期保值执行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执行机构,职责如下:
(一)负责公司套期保值业务方案的具体执行;
(二)组长负责套期保值交易指令的下达和复核;
(三)下单员执行交易指令,上报、反馈交易执行情况;
(四)负责套期保值业务交易风险的应急处理。
第八条 公司套期保值监督小组为套期保值业务的监督机构,职责如下:
(一)小组组长负责对套期保值业务交易方案进行审核;监督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的执行情况;发现、报告并按程序处理风险事故;
(二)风控专员督查套期保值交易方案的执行情况;
(三)结算专员根据程序调拨交易保证金,监控资金使用,确保资金安全;负责核对每日交易结算纪录;负责套期保值交易和交割的相关账务处理、核算期末盈亏情况;负责沟通处理交易和交割中出现的各项税务问题。
第三章 审批权限及信息披露
第九条 公司与期货经纪公司订立的开户合同应按公司签订合同的有关规定及程序审核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人员签署。
第十条 公司对套期保值交易操作实行授权管理。授权书签发后,须及时在套期保值管理小组备案。
第十一条 被授权人员只有在取得书面授权后方可进行授权范围内的操作。
第十二条 如因各种原因造成被授权人的变动,授予权限应即时予以调整,并应立即由授权人通知业务相关各方。被授权人自通知之时起,不再享有原授权书授予的一切权利。
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期货及衍生品交易应当编制可行性分析报告并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四条 套期保值交易的审批权限:
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是公司套期保值业务的决策和审批机构。各项套期保值业务必须严格限定在经审批的套期保值方案内进行,不得超范围操作。具体决策和审批权限如下:
公司进行套期保值业务,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套期保值业务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一)预计动用的交易保证金和权利金上限(包括为交易而提供的担保物价值、预计占用的金融机构授权额度、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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