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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12-31 16:44:16 股吧网页版
滨化股份:滨化股份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2025年修订)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6-01-01


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加深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建立与投资者之间长期、稳定的良性关系,促进公司诚信自律、规范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关于进一步加强资本市场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工作的意见》《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以及《公司章程》,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促进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进一步了解和熟悉;

(二)建立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服务投资者、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

(四)促进公司整体利益最大化和股东财富增长并举的投资理念;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规则、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对象、内容及方式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包括: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投资者关系顾问;

(五)证券监管机构等相关政府部门;

(六)其他相关个人和机构。

第六条 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包括公司的发展方向、发展规划、竞争战略和经营方针等;

(二)法定信息披露及其说明,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等;

(三)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经营管理信息,包括生产经营状况、财务状况、新产品或新技术的研究开发、经营业绩、股利分配等;

(四)公司依法可以披露的重大事项,包括公司的重大投资及其变化、资产重组、收购兼并、对外合作、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交易、重大诉讼或仲裁、管理层变动以及大股东变化等信息;

(五)企业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七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二)股东会;

(三)公司网站;

(四)公司广告、宣传品或其他宣传资料;

(五)媒体采访和报道;

(六)上证 e 互动平台交流;

(七)现场参观、调研;

(八)电话、传真、信函、电子邮件咨询;

(九)说明会或路演;

(十)一对一沟通;

(十一)投诉处理;

(十二)其他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要求的方式。

第八条 公司应设立专门的投资者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咨询电话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确保咨询电话在工作时间有专人接听,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答复和反馈相关信息。咨询电话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尽快公布。

第九条 公司可安排投资者、分析师等到公司现场参观、座谈沟通。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做好信息隔离,使参观人员了解公司业务和经营情况,同时注意避免参观者有机会得到未公开的重要信息。

第十条 公司可在按照信息披露规则作出公告后至股东会召开前,通过现场或网络投资者说明会、走访机构投资者、发放征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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