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9-18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二〇二五年九月
中国北京建国门外大街 1 号国贸写字楼 2 座 12-15 层 100004
12-15th Floor, China World Office 2, No. 1 Jianguomenwai Avenue, Beijing 100004, Chi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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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差异化分红事宜之
法律意见书
致: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通商律师事务所是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司法局批准成立,具有合法执业资格的律师事务所,有资格就中国法律问题出具法律意见。现本所接受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委托,就公司 2025 年中期分红涉及的差异化分红(以下简称“本次差异化分红”)相关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审阅了公司提供的本次差异化分红的相关文件以及本所认为需要审查的其他文件,并就有关事项向公司进行了必要的询问。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和本所业务规则的要求,本着审慎性及重要性原则对本次差异化分红的有关的文件资料和事实进行了核查和验证。
对本法律意见书,本所特作如下声明:
1. 本所在工作过程中,已得到公司的保证:即公司业已向本所提供了本所
认为制作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和口头证言,其
所提供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完整和有效的,且无隐瞒、虚假和重大遗
漏之处。
2. 本所依据本法律意见书出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已经存在的事实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国家现行法律、法规、规范
性文件和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
3. 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有
赖于有关政府部门、公司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文件及主管部门
公开可查的信息作为制作本法律意见书的依据。
4. 本所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
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
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
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 本法律意见书仅就与本次差异化分红有关的中国境内法律问题发表法律
意见,本所并不具备对有关会计审计等专业事项和境外法律事项发表专
业意见的适当资格。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会计审计事项等内容时,均为
严格按照有关中介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的说明予以引述。
6.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所必备的法定文件。
7.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本次差异化分红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其他任何
目的。
本所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股份回购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7 号——回购股份》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滨化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出具如下法律意见:
一、 本次差异化分红的原因
1. 2025 年 5 月 26 日,公司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 2024 年度利润分配及 2025年中期分红安排的预案》,同
意公司在 2025 年中期实现的可分配利润、累计未分配利润为正且现
金流可以满足正常经营和持续发展的需求的条件下,实施 2025 年中
期现金分红,以实施中期权益分派股权登记日登记的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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