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
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核查意见
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吴证券”、“保荐机构”)作为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明泰铝业”、“公司”)的保荐机构,根据《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1 号——持续督导》等有关规定要求,对明泰铝业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事项进行了认真审慎的核查,核查具体情况如下:
一、募集资金基本情况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出具的《关于同意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证监许可〔2023〕1056号)核准,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股票 1 亿股,募集资金总额为人民币 1,280,000,000.00 元,扣除发行费用人民币 11,647,276.85 元(不含增值税),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1,268,352,723.15 元,上述资金于 2023
年 8 月 2 日全部到位。2023 年 8 月 3 日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
具了《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 股)1 亿股后实收股本的验资报告》(大华验字[2023]000450 号),确认本次发行的新增注册资本及股本情况。公司已对募集资金实行了专户存储,并与开户行、东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
公司于 2024 年 11 月 29 日召开第六届董事会第二十次会议、第六届监事会
第十六次会议,于 2024 年 12 月 17 日召开 202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
过《关于变更部分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将“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电池材料项目”尚未使用部分募集资金及累计收益变更用于全资子公司鸿晟新材实施的
“汽车、绿色能源用铝产业园项目”。公司于 2025 年 10 月 17 日召开了第七届
董事会第五次会议,于 2025 年 11 月 3 日召开 2025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会审议通
过《关于调整原募投项目拟投入募集资金金额、新增募投项目的议案》,将部分募集资金用于全资子公司义瑞新材实施的“年产 72 万吨铝基新材料智能制造项目”,本次涉及新增募投项目调整投向的募集资金金额 5.90 亿元。
截至 2025 年 11 月 30 日,公司 2023 年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扣除发
行费用后,使用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拟使用募集资金 累计使用募集资金 募集资金余额
年产 25 万吨新能源电池 6,115.67 6,115.67 已变更
材料项目
汽车、绿色能源用铝产业 64,982.78 36,078.84 28,903.94
园项目
年产 72 万吨铝基新材料 59,000.00 9,677.29 49,322.71
智能制造项目
注:拟使用募集资金-累计使用募集资金与募集资金余额的差额为产生的利息收入。
二、使用自有资金支付募投项目部分款项并以募集资金等额置换的原因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规定,基本存款账户是存款人的主办账户。存款人日常经营活动的资金收付及其工资、奖金和现金的支取,应通过该账户办理。若以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人员薪酬,会出现公司通过不同账户支付人员薪酬的情况,不符合银行相关规定。根据征收机关相关要求,公司人员的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及相关税费等均由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统一划转,无法通过募集资金专户直接支付募投项目涉及的上述费用。此外,公司募投项目涉及部分设备购置需要以外币进行支付,受到募集资金专户功能限制,无法直接对外支付该部分款项,需要以自有资金先行支付。
根据《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的规定,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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