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高管”)以及本制度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所持本公司股票及其变动的管理。董事和高管所持本公司股票,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董事和高管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还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交易。
第二章 买卖本公司股票的申报
第四条 因公司公开或非公开发行股份、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形,对董事高管和其他在职或离职管理层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做出附加转让价格、附加业绩考核条件、设定限售期等限制性条件的,公司应当在办理股份变更登记或行权等手续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请将相关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的股份。
第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应当在下列时间内委托公司利用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发放的 CA 证书,通过上交所网站及时申报或更新其个人身份信息(包括
但不限于姓名、担任职务、身份证件号码、证券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管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时;
(二)公司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公司新任高管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公司现任董事和高管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上交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董事和高管在委托公司申报个人信息后,上交所根据申报数据资料,对其证券账户中已登记的本公司股份予以全部或部分锁定。
第六条 公司及其董事和高管应当保证其向上交所和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及时、完整,同意上交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的要求,对董事和高管股份管理相关信息进行确认,并及时反馈确认结果。
第八条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转让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卖出前十五个交易日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计划。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减持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拟减持股份的数量、来源;
(二)减持时间区间、价格区间、方式和原因。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三)不存在本制度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情形的说明。
(四)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内容。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制度第八条涉及的董事、高管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减持计划实施完毕后,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在预先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内,未实施减持或者减持
计划未实施完毕的,应当在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的二个交易日内向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公告。
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二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因离婚分割股份后进行减持的,股份过出方、过入方在该董监高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内,各自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各自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并应当持续共同遵守本制度关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的规定。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管不得融券卖出本公司股票,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合约标的物的衍生品交易。
第三章 所持本公司股票可转让数量的计算
第十一条公司董事和高管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内和任期届满 6 个月内,……
[点击查看PDF原文]
提示:本网不保证其真实性和客观性,一切有关该股的有效信息,以交易所的公告为准,敬请投资者注意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