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经理人员的工作行为,保障总经理依法履行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称《公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履行职权除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章 经理人员的职权范围
第一节 经理人员的职责
第三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最大利益,并负有下述忠实义务:
(一)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二)不得挪用公司资金;
(三)不得将公司资产或者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四)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五)不得违反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或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六)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七)不得接受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八)不得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九)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十)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本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经理人员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 经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下列勤勉义务:
(一)应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公司赋予的权利,以保证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过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二)总经理应当对公司年度审计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三)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或者审计委员会委员行使职权;
(四)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五条 公司经理人员,包括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第二节 总经理职权范围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 1 人,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公司章程规定的职权。
第七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总经理未兼任公司董事职务的,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总经理应于每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就公司上一个半年度的经营情况及下一个半年度的经营计划向董事会作出书面报告(报告应附送相应的报表);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订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八)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九)拟订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决定公司职工的聘任和解聘;
(十)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十条 总经理在拟定或研究决定公司经营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 总经理不能履行职权时,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职权;总经理不能履行职责也未指定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的,可以由公司董事会指定的副总经理代行职权。
第三节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
第十二条 公司设副总经理若干名,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
第十三条 副总经理的职权范围为:
(一)依照分工负责具体的经营管理工作;
(二)协助总经理工作;
(三)根据总经理的安排和指令完成相关工作;
(四)公司章程、本工作细则及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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