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5-31
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河南明泰铝业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治理结构,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文件精神,及公司《章程》、《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董事会应当按照本制度以及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控股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管理事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其知情人的范围
第四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其中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违法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十六)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九)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二十)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一)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二)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三)公司季报、半年度、年度经营业绩数据及重要财务资料;
(二十四)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内幕信息。
第五条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人员,即任何由于持有公司的股份,或者在公司中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职业地位及中介服务原因,或者作为公司职员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机构或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或能够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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