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日期:2025-12-20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2025 年修订)
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
行为,保证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齐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本行章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本行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对本行
全体股东、股东代理人、本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列席股东会会议的其它有关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本行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行章程及本规
则的相关规定召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本行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本行全体董事应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是本行最高权力机构,在《公司法》和本行章
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
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六个月内举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行应当在事实发生之日起两个月以内召开
临时股东会:
(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人数或者本行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本行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过半数且不少于两名独立董事提议召开时;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行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就上述第(二)项情形,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期限自本行知道事实发生之日起计算。上述第(三)项,股东持有股份的数量按股东提出书面要求日的持有股份数量为准。计算本条第(三)项所称持股比例时,仅计算普通股和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
如因特殊情况在规定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应当向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六条 本行召开股东会,应当聘请律师见证,对以下问题出
具法律意见并公告:
(一)股东会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及本行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本行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七条 股东会的会议议程和议案应当由董事会依法、公正、
合理地进行安排,确保股东会能够对每个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
第二章 股东会的召集
第八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负责召集,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或本行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九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行章程及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
集股东会。
第十条 经全体独立董事过半数同意,独立董事有权向董事会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对独立董事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提议,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说明理由并公告。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向董事会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
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发出召开股东会的通知,通知中对原提议的变更,应征得审计委员会的同意。
董事会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或者在收到提议后 10 日内未
作出反馈的,视为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审计委员会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二条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本行 10%以上股份(含表决权恢
复的优先股等)的股东向董事会请求召开临时股东会,应当以书面形式向董事会提出。董事会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在收到请求后 10 日内提出同意或者不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书面反馈意见。
董事会同意召开临时股东会的,应当在作出董事会决议后的 5
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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