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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04-23 17:44:05 股吧网页版
邮储银行: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股股票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查看PDF原文

公告日期:2025-04-24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4 楼

中国·北京

二〇二五年四月

北京 BEIJING·上海 SHANGHAI·深圳 SHENZHEN·香港 HONG KONG·广州 GUANGZHOU·西安 XI’AN

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

补充法律意见书

嘉源(2025)-01-168
敬启者:

根据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发行人”或“邮储银行”)与本所签署的专项法律顾问协议,本所担任邮储银行本次发行的专项法律顾问,并获授权为本次发行出具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依据《公司法》《证券法》《注册管理办法》《证券期货法律适用意见第 18 号》及中国证监会的其他有关规定,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关于本次发行的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本所已于 2025 年 4 月 17 日就公司申请本次发行出具了嘉源(2025)-01-161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的律师工作报告》以及嘉源(2025)-01-162 号《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 股股票的法律意见书》(以下简称“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

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1 日收到上交所出具的上证上审(再融资)〔2025〕117
号《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本所律师就其中需要律师发表意见的相关事项进行了补充核查并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所及经办律师依据《证券法》《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出
具之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公司按照中国证监会与上交所的审核要求,在其有关申请材料中部分引用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意见及结论,但该引述不应采取任何可能导致对本所意见的理解出现偏差的方式进行。

本所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发行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其他申请材料一起上报,并依法对所出具的法律意见承担责任。

除非另有说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用简称与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的定义一致。本所在原律师工作报告及法律意见书中所作的各项声明,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问题一:关于行政处罚。

根据申报材料,报告期内,发行人及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存在被监管部门处罚的情况。请发行人说明: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请保荐机构及发行人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回复:

(一)相关行政处罚是否属于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重大违法行为,是否构成本次发行的障碍

根据公司提供的资料及其书面说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各分支机构、下属企业被监管部门处以 10
万元(含)以上金额的行政处罚共计 266 笔,涉及金额共计约 17,933.41 万元。具体情况如下:

1、发行人及其境内各分支机构、下属企业报告期内存在被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情况

(1)金融监管总局或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的行政处罚

2022 年 1 月 1 日至 2024 年 12 月 31 日,发行人及其境内各分支机构、下属
企业被金融监管总局或原中国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处罚 232 笔,处罚金额合计约 11,738.60 万元。上述行政处罚主要处罚事由为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违规发放贷款、贷款管理不尽职等。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罚办法》第六十条规定,上述 232 笔行政处罚中,222笔未达到《中国银保监会行政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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