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日期:2025-04-24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 A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
发行 A 股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的回复
德师报(函)字(25)第 Q00534号
致: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抄送:中国国际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德勤华永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以下简称“德勤”)接受委托,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2022 年度及 2023 年度的财务报
表进行了审计,并分别于 2023 年 3 月 30 日和 2024 年 3 月 28 日出具了德师报(审)
字(23)第 P01658 号及德师报(审)字(24)第 P01658 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我们收到发行人转发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于 2025年 4月 21日下发的《关于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文件的审核问询函》(以下简称“审核问询函”),针对审核问询函中要求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意见的问题,我们结合已执行的审计工作以及执行的调查、分析等核查程序,现将具体内容回复如下:
3、关于业务经营
根据申报材料,发行人存在委托控股股东邮政集团开展代理银行业务,并向
邮政集团支付储蓄代理费的情况。
请发行人:结合储蓄代理费情况,说明存款成本及其波动情况、净利差情况,与同行业可比公司相比是否存在较大差异。
请保荐机构及申报会计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一、发行人说明
(一)发行人储蓄代理费情况
发行人自 2007 年成立起即确立了“自营+代理”的运营模式,该等模式下的
邮银代理关系是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邮政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05〕27 号)、《财政部信息产业部关于中国邮政集团公司组建方案和公司章程的通知》(财建〔2006〕542 号)、《中国银监会关于批准筹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的函》
(银监函〔2006〕288 号)等相关政策建立,并严格按照《中国银监会关于印发邮政储蓄银行代理营业机构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银监发〔2015〕49 号)规
范执行。因此,发行人“自营+代理”运营模式来源于国家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在上述政策和行业监管要求不发生变化的情况下邮银双方均无权终止。
根据发行人与邮政集团签署的《委托代理协议》及相关补充协议,邮政集团
提供的代理银行业务包括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和代理银行中间业务,其中,代理吸收个人存款业务包括代理吸收人民币个人存款业务及代理吸收外币个人存款业务。对于吸收人民币个人储蓄存款委托代理业务,发行人按照“固定费率、分档计费”的原则计算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即针对不同期限储蓄存款分档适用不同的储蓄代理费率(以下简称“分档费率”)。各档储蓄存款适用的固定费率视存款期限而异,活期存款(存款付息率较低)储蓄代理费率较高,而定期存款
(存款付息率较高)储蓄代理费率较低,即储蓄代理费率与就相关存款所应支付予客户的存款付息率之间整体呈负相关。
《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了储蓄代理费率的主动和被动调整机制。报告期内,
银行业净息差、净利差持续收窄,2022 年和 2024 年,被动调整机制两次被触发,
发行人经与邮政集团协商,两次调整代理储蓄存款的分档费率,以持续优化代理储
蓄存款结构、降低付息成本。报告期内,代理吸收人民币存款业务储蓄代理费情况
如下表列示:
单位:百万元,百分比除外
2024 年 2023 年 2022 年
期限 日均 调整后 调整前分 储蓄 日均 分档费 储蓄 日均 调整后 调整前分 储蓄
余额 分档费 档费率 代理费 余额 率 代理费 余额 分档费 档费率 代理费
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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